選用個人出售署理形式開發公司“巧避”用工主體職責 法院:違法
來曆:中工網
【事例介紹】
2019年8月,某建設公司與沈某即乙方簽定《項目全程策劃及出售署理合同》,約好將其開發的房子托付沈某進行營銷策劃、出售署理,並就出售署理期間沈某招聘的職工人數、薪酬標準、崗位調整權等進行約好。合同簽定後,沈某招用了顧某等人擔任房子出售,某建設公司依據出售署理合同的約好,依照每人每月4000元的標準將金錢支交給沈某,再由沈某經過微信轉賬方式如數支交給顧某等人。顧某等人以某建設公司名義賣房,並作為某建設公司署理人在出售合同中簽字。作業期間,顧某等人如遲到、缺崗等,某建設公司有權進行處分、調崗。期間,某建設公司及沈某均未與顧某等人簽定書麵勞作合同或用工協議。後顧某等人先後辭去職務並懇求裁定,懇求某建設公司付出未締結書麵勞作合同的二倍薪酬。裁定委員會作出裁定判決書後,某建設公司不服判決,訴至法院。
法院以為,某建設公司具有合法用工主體資格,顧某從事的房產出售作業係該公司事務的重要組成部分,顧某承受某建設公司的辦理和作業組織,由某建設公司決議顧某的薪酬數額並實踐發放薪酬,因而顧某與某建設公司之間存在從屬性聯係,契合勞作聯係的基本特征。某建設公司與沈某簽定署理出售合同的行為不能躲避其用工主體職責,依法應向顧某等人付出二倍薪酬。
【法官剖析】
司法實踐中,在兩邊沒有簽定書麵勞作合同的情況下,常歸納以下幾個方麵判別兩邊是否存在勞作聯係:
用人單位是否具有用工主體資格。勞作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樹立勞作聯係,應當具有我國現行勞作法係統關於用人單位以及勞作者規則的主體資格。本案中,某建設公司係合法的用工主體資格,顧某等雖由沈某直接招用至某建設公司作業,但沈某係不具有用薪酬質的個人,不能與顧某等人樹立勞作聯係。
勞作者供給的勞作歸於用人單位的事務組成部分。此部分現實一般結合用人單位的運營範圍進行剖析,依據勞作者作業內容及用人單位的事務範圍確認,勞作者供給的勞作是否歸於履職行為。本案中,某建設公司的運營範圍為房地產開發及出售,顧某所從事的房子出售作業,係該公司運營事務的重要組成部分。
勞作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具有人身及經濟上的從屬性聯係。一方麵,勞作者在供給勞作的過程中恪守用人單位的辦理,恪守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製度,承受用人單位作業組織及查核;另一方麵,勞作者的首要收入來曆於用人單位付出的勞作報酬。本案中,顧某以某建設公司名義出售房子,某建設公司有權組織顧某加班、值勤,並對顧某的作業進行監管;顧某等人的薪酬標準由某建設公司決議,並由該公司經過沈某支交給顧某,顧某的實踐薪酬來曆仍為該建設公司,故顧某與某公司之間存在人身及經濟上的從屬性聯係。
(據江蘇工人報音訊 揚中市人民法院 常紅)
職責編輯:劉英傑